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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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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洗钱
2019/12/5 1:41:44

特点:

一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非法集资传统高发行业以外,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小额贷款公司、艺术品收藏等成为新的高发领域。

二是犯罪分子不再单纯以高息为诱饵,而是设立与金融机构名称相近的空壳公司,并以类似的“金融”业务变相集资,极具欺骗性,参与集资人群从过去中低收入阶层向公务员、医生、教师等多个阶层延伸。

三是利用职业融资团队通过包装企业、招募专业营销人员、跨省异地设点等职业化运作方式开展非法集资,提取高额“提成”,资金链断裂和风险跨区域传导加速,法案周期缩短。

四是作案账户分工明确,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吸收转移集资款,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过度分配集资款,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定期向投资者返本付息。


案例:

2009年6月以来,黄某作为主要出资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州市和境外分别注册成立天某集团等三家公司,伙同其他核心犯罪成员,在明知天某集团没有其他盈利投资的情况下,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池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在黄某组建的公司任职,在明知黄某等人以高息向公众非法集资,并且无其他实际收益的情况下,仍提供个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协助转移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资金人民币5699.6万元。

2015年9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池某洗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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