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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洗钱立案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宝山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金某某、吴某某贪污案。办案中发现,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吴某某的朋友程某为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帮助吴某某收受贪污所得钱款,并协助其转账、取现,可能涉嫌洗钱罪。宝山区检察院遂对该犯罪线索进行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对程某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洗钱罪对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程某的行为是典型的职务犯罪的下游洗钱犯罪。此类洗钱犯罪行为为上游职务犯罪行为掩盖犯罪所得、帮助逃避惩治,不仅给上游犯罪的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带来困难,更是对腐败行为的助长。公民个人应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在日常生活和交往中,需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妥善保管、合法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资金账户,切莫为了亲友情面或者小恩小惠向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或协助资金转移从而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的,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摘自《上海宝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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