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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钱”案件——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一、案件回顾
冯某才,男,2006年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021年3月至4月,经缠某超介绍,冯某才两次将海洛因放置在指定地点出售给他人。4月7日晚,冯某才再次实施毒品交易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冯某才三次贩卖海洛因共计15.36克,收取缠某超毒赃共计12350元。冯某才每次收取缠某超等人的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三次转账金额合计8850元。其中:(1)2021年3月21日22时59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4000元,于次日12时05分转至冯某微信2500元;(2)2021年4月7日21时15分,冯某才收到缠某超支付的毒赃7600元,于当日22时55分转至冯某微信5600元;(3)2021年4月7日23时27分,冯某才收到吸毒人员昔某支付的毒赃750元,于当日23时28分全部转至冯某微信。 2021年10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冯某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冯某才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7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公安局以缠某超、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罪移送起诉。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冯某才在接收缠某超转账的赃款后,很快就将赃款转入冯某账户,有洗钱嫌疑。经讯问,冯某才辩称向冯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
针对冯某才的辩解,伊宁县人民检察院逐笔梳理冯某才与冯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有针对性地讯问冯某才,结合其他证据全面审查发现:(1)冯某才每次收到毒赃后均全部或大部转账,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2)冯某才与冯某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且双方陈述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冯某才供称“我现在还欠她(冯某)一万多块钱。”而冯某称:“应该还有(欠)几万块钱吧”。(3)除查明的三次毒赃转账外,2021年1至4月间,冯某才还有11次收取他人转账资金后即全部或大部转给冯某,其中有4笔共计13480元来自缠某超。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才关于归还借款的辩解不符合常理,且没有合理根据,冯某才收取毒赃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上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已构成洗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1年8月13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冯某才提起公诉。伊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冯某才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典型意义
这起典型案例不仅厘清了办理自洗钱案件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指导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而且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对上游犯罪、“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的成效,更向上游犯罪人员发出警示:实施上游犯罪后又洗钱的,不仅要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法律依据-什么是“自洗钱”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做了重大调整,“自洗钱”入刑,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处罚力度。
犯罪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为了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五、为什么要打击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犯罪所得提供便利、提供犯罪活动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更大规模的犯罪,容易滋生地下金融活动,使得大量非法资金、收益在社会流转,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和国际经济体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六、案件教育意义
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以下两点,远离洗钱犯罪,增强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共筑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谐。
1.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拒绝地下钱庄、非法支付,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或者恐怖势力转移、清洗黑灰收益的帮手。
2.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银、手机银行钥匙密钥,不要乱扫二维码,不乱点网站链接,保护好个人账户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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