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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某某,ZT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T期货)宁海世贸中心营业部负责人。
陈某某因在ZT期货从业期间,存在为客户配资提供便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4年4月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陈某某作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向交易者介绍期货配资服务,存在涉及配资的不当言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陈某某“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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