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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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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
2017/12/1 10:51: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居间业务管理,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期货经营机构居间明示自律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发居间人,以及居间人开展居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公司分支机构所属监管辖区另有规定的,还须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间人受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以此获得居间报酬的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纪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业务制度以及居间人行为准则(附件一)。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居间人与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公司的员工。

第五条  期货合同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咨询合同等与公司期货业务相关的合同。居间人不得超越公司经营权限从事期货业务介绍工作。

第三章  居间管理体系

第六条  居间人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交易客服部为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含营业部,以下略)为公司期货居间人协助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交易客服部负责:

(一)拟定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居间合同;

(二)审核居间人身份资格及诚信记录,与居间人签订或解除居间合同,以及居间人柜台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三)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居间报酬计提比例进行登记及更新工作;

(四)复核居间人与其引进客户对应关系;

(五)受理有关居间人投诉与建议,协调处理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六)制定居间人客户回访方案,对居间人引进客户进行回访并详细记录回访结果;

(七)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居间人信息;

(八)居间人档案管理。

第八条  前线业务部门负责:

(一)对所属居间人资格的初步认定;

(二)指导或配合所属居间人开展居间业务;

(三)定期组织所属居间人培训与考核;

(四)对居间人向外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进行审核、管理与备案,并对广告宣传资料实行集中管理;

(五)协助处理所属居间人与客户的日常管理和矛盾处理;

(六)向居间人传达解释监管部门、交易所、自律组织及公司等相关要求;

(七)对居间人引进客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主管领导。

第九条  风控结算部提供居间人引进客户留存手续费、客户权益及其他交易数据等报表。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复核居间报酬数据、居间报酬发放以及为居间人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并负责统计居间人平均返佣率。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详尽有效的培训方案,协助开展居间人培训。

第十二条  合规部不定期对公司居间业务进行合规检查,防范公司期货居间业务管理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居间推荐人负责制度,居间人推荐人/管理人负责:

(一) 识别居间人身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 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居间比例审批申请;

(三) 具体传达解释监管部门、交易所、自律组织及公司等相关要求;

(四) 协助服务相关客户;

(五) 协助客服及相关部门做好居间人管理工作;

(六) 敦促居间人合规开展居间业务。

第四章 居间明示管理

第十四条  居间推荐人应敦促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为客户如实介绍公司情况,揭示并解释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居间人还须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情况,协助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向新开立期货账户的客户告知居间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事实,并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公司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居间人引进的客户进行回访,通过回访再次核实居间关系,并明确告知客户公司与其居间人的关系。

第五章  居间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居间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或者已通过公司相关居间人培训考试;

3、最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而禁入期已经届满的除外;

4、至少有一位公司员工担当其推荐人,并确保是居间人本人办理居间合同签署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居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至少有一位公司员工担当其推荐人,并确保由有效被授权人办理居间合同签署事项;

3、最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而禁入期已经届满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自然人居间不得是本公司或者其他期货公司的在职员工,且不得与公司员工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九条  自然人和法人居间人、其他组织居间人不得成为其自身与本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居间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单位与本公司订立期货合同的居间人。

第二十条 本公司居间人不得同时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二十一条  居间业务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下列申请资料,以真实身份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法人居间和其他组织居间人还需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一) 自然人申请应提供:

1、期货居间人信息表(附件二);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正面头部照;

4、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考试证明,或者是通过公会或者公会认可的机构开展的居间人培训证明;

5、本人银行卡的开户网点名称及银行账号;

6、公司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法人申请人提供:

1、期货居间人信息表(附件三);(加盖公章)

2、公司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委托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7、开户银行网点名称及银行账号;

8、公司内控制度;

9、公司或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 其他组织申请人参照法人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居间人开户预审制。交易客服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签署的居间合同的完整性、合规性予以审核,通过预审的居间人将被视为公司的准居间人,居间推荐人同期通过公司OA系统发起居间比例申请流程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按要求完成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居间合同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生效:

(一)通过预审的居间人在引进首位期货客户后,交易客服部为其进行开户;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公司签署居间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凡在630日之前签订居间合同的,合同到期日为当年1231日。凡在630日之后签订居间合同的,合同到期日为次年1231日。合同到期后无异议的,自动续期一年,依此类推。

        第六章  居间人引进客户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  居间人为公司介绍的客户订约前,居间人或相应引进人应向交易客服部预约,明确告知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未经过预约办理开户手续的,视为公司自有客户。

第二十六条  居间人引进客户需按公司制度规定与公司签署合同确认与居间人的居间引进关系;公司交易客服部按照居间引进客户回访要求,对居间人引进客户进行回访,核实居间引进关系;对于未明确知晓居间人的客户不予建立居间引进关系。

第二十七条  居间人与客户之间的引进关系必须从客户成功开户当日起认定;对于已经开户并交易的客户,不允许中途产生居间引进关系,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居间报酬的构成,是以居间人介绍的客户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收入扣除交易所所有费用、应交国家相关税费以及第三方软件服务费等费用后的净手续费收入为基数,与居间计提比例的乘积。

第二十九条  居间人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税款由期货居间人自行承担,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自然人居间人实行代扣代缴,如居间为法人居间,则应在每月20日前向公司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期货居间合同中的约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向期货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三十一条  居间报酬的审批权限根据公司规定施行,居间报酬争议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期货居间合同约定解决。

第八章  居间人培训

第三十二条  居间人需参加同业公会、公司组织的或经公会认可、授权的专门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期货基础知识、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以及居间人职业道德等。

第三十四条  居间人培训采用组织现场集中统一培训、视频培训或向居间人发送各类培训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居间人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居间人诚信行为和居间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如果居间人有以下不诚信行为之一,公司有权扣发未发放的居间报酬,并且提前终止居间合同:

1、有侵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2、以公司员工名义开展居间活动,或其他损害公司名誉的行为;

3、利用居间人身份直接或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4、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

5、未对客户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特点及风险、片面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

6、代客操作或者代客理财的;

7超越居间范围,为客户代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代办资金存取、划转等事宜;

8、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的;

9、未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的;

10、未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及营业部情况的;

11、未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

12、串通他人给客户或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3、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14、以公司居间人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15、利用客户期货账户,通过对敲方式转移客户资金的;

16、诱使客户频繁炒作,导致客户亏损而其本人获取收益的;

17、私自印制有本公司名称或者标识的宣传证明材料的;

18、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客户操作失误导致巨大亏损的;

19、发现所提供的本人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不含身份证明信息);

20、贬低或者诋毁其他公司或居间人的。

第三十七条  如果公司居间人业绩考核未满足以下要求的,公司有权扣发居间报酬,或者提前终止居间合同:

1、三个月内未有效引进客户在公司开户并交易的,公司有权终止居间合同;

2、居间人引进客户开户后,如果每月居间报酬低于公司规定金额,公司将不计发居间报酬,并要求居间人加强推荐力度;当居间人连续六个月居间报酬低于公司规定金额,公司有权终止居间合同。

               第十章  居间合同续签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居间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的,自动续期一年,依此类推。如果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居间合同。

(一)  发现所开发的客户资源普遍存在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情形的;

(二)  所介绍客户的联系地址及电话有误或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我司,且不能协助公司找到客户本人的。

第三十九条  居间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将予以提醒、培训,必要时不再续签居间合同。

(一)  所开发的客户普遍亏损严重,且屡次拒绝公司交易提示和风控提示的;

(二)  对期货及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

(三)  对期货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在客户开发过程中出现非有意性谬误的。

(四)  发现存在贬低、诋毁、降低手续费等非正常手段,将本公司客户向其他期货公司进行转移的;

(五)  发现存在向客户隐瞒居间人身份的;

(六)  所介绍的客户穿仓且客户无能力进行赔付的。

第四十条  在合同期内,居间人与公司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居间关系;

(一)  居间人提出终止服务申请,应填写《居间人终止服务登记表》(见附件五)或通过录音电话与公司确认终止服务;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认为不存在未尽事宜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与居间人解除居间关系,公司有权不返还居间风险准备金;

(二)  若公司相关部门认为居间人不符合居间考核要求而提出终止居间关系申请的,经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核,认为不存在未尽事宜后,交易客服部可以按约定的方式通知居间人终止居间关系,并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居间人返还全部或部分居间风险准备金;

(三) 因监管部门居间政策变化,提出终止要求的。公司有权终止居间关系,并按照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居间人返还全部或部分居间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章  居间人档案管理及信息备案

第四十一条  交易客服部应建立健全居间人档案,居间人档案分为自然人居间档案和法人居间档案。

第四十二条  居间合同一式三份,居间人、交易客服部、公司推荐人各执一份,三份居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居间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期货居间合同;

2、《期货居间人信息表》;

3、居间人行为准则(附件一); 

3、期货居间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居间人头部正面照;

5、居间比例审批;

6、诚信、失信记录查询结果;

7、公司规定的其他居间业务资料。

第四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居间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期货居间合同;

2、《期货居间人信息表》;

3、居间人行为准则(附件一);

4、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 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代理人头部正面照;

9、居间比例审批;

10、诚信、失信、国家企业信息公示信息查询结果;

11、公司内控制度复印件;

12、公司规定的其他居间业务资料。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及处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居间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公司可以扣发其居间报酬、终止与居间人的居间关系,居间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并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备案。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司将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员工以假居间的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罚款、降级、降职、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职务侵占或者贪污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居间管理制度规定,在居间业务开发、审核、培训、数据统计等管理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予以罚款、降级、降职、开除等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交易客服部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政策,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约的居间人。

第三条  居间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与政策,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遵守公司有关居间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期货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形象。

第四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五条  居间人应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确保符合担任居间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居间人在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前,须与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根据监管部门或相关自律组织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居间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和居间行为权限,不得冒充公司员工,或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是期货公司员工或所属单位,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第九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身份及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情况。

第十条  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充分揭示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扩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一条  居间人不得为客户提供期货公司经营场所以外的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招揽客户。

第十二条  居间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获利或以任何形式承诺与投资者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  居间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或越权代理,包括开户、下单、资金划转及涉及合同重要条款变更,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第十四条  居间人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言行。

第十五条  居间人不得有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公司或居间人的言行。

第十六条  非因法律及监管部门规定,居间人不得泄露所知晓的本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或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

第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居间人应主动和公司交流沟通,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准则属于《居间合同》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居间人应当书面签收并切实履行。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人/单位承诺在开展居间业务期间严格遵守本《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如有违反,期货公司有权终止居间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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