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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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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
2017/12/1 8:00:00


 

第一条  为规范天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及政策,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与本公司签约的居间人。

第三条  居间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与政策,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遵守公司有关居间人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期货公司的利益和公司形象。

第四条  居间人不得同时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期货居间人。

第五条  居间人应如实向公司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确保符合担任居间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居间人在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前,须与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根据监管部门或相关自律组织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  居间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不得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居间人身份和居间行为权限,不得冒充公司员工,或误导投资者认为居间人是期货公司员工或所属单位,不得代表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

第九条  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身份及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情况。

第十条  居间人应当如实告知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充分揭示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不得故意隐瞒期货投资风险,扩大投资收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不得引诱客户进行不必要的期货交易,不得欺诈客户。

第十一条  居间人不得为客户提供期货公司经营场所以外的集中交易场所,不得以期货公司名义设立营业服务网点招揽客户。

第十二条  居间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获利或以任何形式承诺与投资者共担风险。

第十三条  居间人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或越权代理,包括开户、下单、资金划转及涉及合同重要条款变更,不得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第十四条  居间人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形象和公司利益的言行。

第十五条  居间人不得有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期货公司或居间人的言行。

第十六条  非因法律及监管部门规定,居间人不得泄露所知晓的本公司商业秘密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当积极参加行业或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

第十八条  发生纠纷时,居间人应主动和公司交流沟通,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准则属于《居间合同》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居间人应当书面签收并切实履行。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人/单位承诺在开展居间业务期间严格遵守本《期货居间人行为准则》,如有违反,期货公司有权终止居间关系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乙方:

授权签字: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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