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北京:10:00

微信关注天鸿期货

期货基础知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中心 > 投资者教育 >期货基础知识
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的通知
2018/7/20 0:00:00

 

大商所发〔2012〕137号

 

各会员单位: 
  为更加有效的开展自律监管工作,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不再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采取强制监管措施; 
  (二)下列情形不再作为异常交易: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情形; 
  (三)修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将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 
  (四)修改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 
  现将相关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该修正案自2012年7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attached/file/20180720/20180720150638_0516.doc

大连商品交易交易所

2011年3月14日

 

400-660-0268(仅收市话费)
周一到周五 08:30-17:00(日盘)
      20:30-02:30(夜盘)